你现在所处位置:>>诉讼指南
诉讼要求
发布时间:2008-12-02 09:03:38来源:

1、当事人诉讼应提交起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诉讼状副本,由本人签名盖章。

2、当事人诉讼必须具备主体资格,有明确的被告,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,属于告诉法院管辖。

3、当事人诉讼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,民商事、行政上诉须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(裁定书10日内)提出,刑事上诉须在接到判决之日起10日内(裁定书5日内)提出,申请再审(申诉)须在二年内提出。

4、当事人须提供有关身份关系的证明,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,法人应提供法人执照副本及法人代码证书副本。

5、当事人诉讼时可书面申请选择案件审理的程序,选择是否放弃举证时限,并由人民法院决定。

[关闭窗口]  
 
清新县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
清新县信息中心建设管理